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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法草案8月28日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草案共7章40條,包括總則、學位管理體制、學位授予權(quán)的取得、學位授予條件、學位授予程序、學位質(zhì)量保障與監(jiān)督、附則。
為了加大對學位管理工作中不正之風和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并做好與刑法修正案(十一)、教育法等法律的銜接,草案對學位獲得者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入學資格,利用人工智能代寫學位論文,以及學位授予單位非法授予學位等行為,規(guī)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草案明確,已經(jīng)獲得學位者,在獲得該學位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jīng)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決定,由學位授予單位撤銷學位證書:
草案規(guī)定,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等行為,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草案對于研究生指導教師也作出要求。草案明確,學位授予單位應當為接受研究生教育的學生配備具有較高學術水平或者較強實踐能力的教師、科研人員或者專業(yè)人員承擔指導工作。
研究生指導教師應當為人師表,履行立德樹人職責,關心愛護學生,指導研究生開展研究和實踐、遵守學術道德和學術規(guī)范、提高學術或者專業(yè)能力。
此外,為健全學位授予爭議的解決途徑,保障各方合法權(quán)益,草案明確,學生或者受教育者對學位授予單位不受理其學位申請有異議的,可以依照相關規(guī)定申請復核。學位申請人對學術評價結(jié)論有異議的,可以向?qū)W位授予單位申請學術復核,復核決定為最終決定。學位申請人對有關學位授予決定不服的,可以向?qū)W位授予單位申請復核;對復核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向省級學位委員會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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