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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近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正式對外公示最新修訂的《天津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業(yè)務操作細則》。此舉有助于進一步提高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服務水平,規(guī)范貸款管理,其中有關調整套數核定方法的內容備受關注。新細則自5月25日起執(zhí)行。
據悉,在去年5月8日實施的舊版《天津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業(yè)務操作細則》中,認定購買首套住房的標準是繳存職工家庭在本市無住房且無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記錄。認定購買第二套住房的標準是:申請貸款時,繳存職工家庭在本市無住房,但有一次已結清的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記錄。申請貸款時,繳存職工家庭在本市有一套住房,但在本市無住房公積金貸款記錄或辦理過一次住房公積金貸款。對于不符合上述條件的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發(fā)放住房公積金貸款。
本次新修訂的細則規(guī)定,套數核定以簽訂購房合同或買賣協(xié)議時,本市住房交易及不動產登記管理部門確定的購房套數為準。對在本市購買首套住房和第二套住房的職工家庭,按照本市相關規(guī)定發(fā)放住房公積金貸款。對在本市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已使用過2次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家庭,不予發(fā)放住房公積金貸款。
新規(guī)與舊版規(guī)定保持一致的是,規(guī)定“職工離婚的,離婚前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記錄仍計算為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次數。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申請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其在繳存地的住房公積金貸款記錄與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記錄合并計算”。(津云新聞編輯劉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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